知识点95: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一)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1.污染当量数的确定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适用税额
2.按污染当量排序确定征收的污染物
(1)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2)水污染物
每一个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例1:某餐饮公司,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年2月排放污水量6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计算该餐饮公司当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解析:
应纳环保税=(60/0.5)*2.8=(元)
例2:某企业年5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烟尘45吨、一氧化碳20吨,该企业所在地区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已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一氧化碳污染当量为16.7千克。请计算该企业6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解析: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0.95=.05
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0.95=
烟尘污染当量数=(45*)/2.18=.20
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20*)/16.7=.60
从大到小,取前三项污染当量数计税:
(+.05+.2)*1.2=.90(元)
3.违规情形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检测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检测设备。
(3)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当运行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
单选:甲企业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该企业年5月直接向水体排放某应税污染物千克,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按当地所在省份公布的该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税率为每污染当量12元,则该企业应纳的环境保护税()元。
A.B.C.72D.
多选:下列情形中,以纳税人当期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有()
A.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B.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C.篡改、伪造污染物检测数据
D.损毁或擅自移动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
E.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
单选答案:B
多选答案:ABCD
解析:
单选:
应纳环境保护税=(/0.02)*12=(元)
多选:
选项E,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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