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网
中国水网获悉,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自7月10日起实施。
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GB-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中国水网注意到,相比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