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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3 20:33:00

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升级,

环境行*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再次提醒大家!

规避环境违法风险真的很重要!

环境违法可能意味着

巨额罚款、行*拘留、

查封扣押、停产关闭

甚至是环境犯罪!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员工,

都会受到影响!

今天我们来看看

水污染防治相关知识↓↓↓

案例警示

罚款16.25万!

今年首张罚单!

?年12月,高明区一家具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今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6.25万元。这是今年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首张罚单。(详情点这里)

私设暗管排污?三水一晾晒场被罚24万

?年12月,三水一漂洗晾晒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企图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涌,造成环境污染。经营者被罚款24万元,还可能面临行*拘留。(详情点这里)

罚款近70万!佛山2家企业排放废水超标被查处

?年9月,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一类污染物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标0.44倍,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被罚款31.25万元。(详情点这里)

?年8月,佛山市英辉铝型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标0.96倍,总铬浓度超标0.倍,该公司废水超标行为被罚款38万元。(详情点这里)

什么是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产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必须予以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如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所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从取水口起算,上游米至下游米的河道水域;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得小于米。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设置排污口;

●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有害物品的码头;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磷等可溶性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哪些行为被此法所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哪些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部分素材来自广州生态环境、商洛日报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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