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行*执法分局最后决定给予驾驶该车辆的当事人张某人民币元的罚款。目前,该行*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据了解,此次并非张某首次违规倾倒,年7月15日,婺城执法分局执法队员在婺城区新狮街道城北工业园区威达日化有限公司附近,发现该车辆曾往窖井中偷倒粪便。
这一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执法队员当时已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教育,并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张某人民币元的行*处罚。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李国建处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第一款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张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更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局婺城执法分局立足职能、铁腕执法、从严从实、从细从小、为“五水共治”亮剑斩污、为“美丽金华”清障护航,用实际行动来维护金华城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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