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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8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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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8月31日,原告张某因妊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G6P2++5周孕宫内活胎先兆临产、胎膜早破、气血两虚症、贫血、疤痕子宫。年9月1日,被告为原告行剖宫产一女婴。年9月8日,原告出院,被告告知产后复查CT结论:(1)左肾增大,肾周筋膜增厚,感染?(2)左肾盂、输尿管扩张积水,(3)盆腔积液,(4)子宫增大,符合分娩改变,宫腔内少量积血。医院行尿路造影、CTU检查明确。原医院出院后,先后因腰腹部疼痛等不适症状到某县某镇卫生院(年9月9日至年9月15日,存在尿路感染)、医院(年9月17日至年9月20日)、西南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住院治疗,明确诊断为:(1)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2)左侧输尿管阴道瘘,(3)左肾造瘘术后,(4)剖宫产术后,(5)贫血,并于陆军特色医学中心行手术,根据手术记录“显示左侧输尿管可疑损伤,切断输尿管,进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留置双J管,留置单腔管一根”。年7月30日张某第三次到陆军特色医学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输尿管狭窄术后,(2)剖宫产术后。行手术取出双J管。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张某伤残,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因输尿管损伤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被告在对原告行“剖宫产术”术中损伤输尿管,是该手术的并发症,但并非不可避免。原告左侧输尿管损伤的原因主要为被告在治疗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有关。原告认为,其左侧输尿管是因被告的过失在手术时造成,并非原告于年9月17日才到医院治疗形成。被告对因其过错导致损伤转院医治本身就是其应尽责任,而非放任患者决定治疗或不治。因此,被告应承担40%的医疗过错责任。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伤残等损失共计元,扣除已预付的元,还应赔偿0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诉。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根据鉴定报告载明,医院的过错是20%--40%,我们认为其最多承担30%;2.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判决。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因输尿管损伤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在对原告行“剖宫产术”术中损伤输尿管,是该手术的并发症,但并非不可避免。张某左侧输尿管损伤的原因主要为被告在治疗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有关。同时张某腹腔脏器粘连严重,子宫左侧探及一不明管状物穿过子宫下段肌层,严重影响正常解剖结构,增加手术风险。且被告在术后患者出现异常症状医院行尿路造影等检查以明确诊断,但患者并未遵嘱,导致病情迁延,故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张某出现严重术后并发症的原因之一而非全部,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至4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主要判断来自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原告张某行剖宫产术中损伤输尿管,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术中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系导致原告张某的输尿管损伤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的次要原因力,其参与度为20—40%。故本院酌定由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年9月22日法院判决: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元。

笔者提醒

1.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本案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左侧输尿管损伤的原因主要为被告在治疗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有关”,但“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至40%”,患者承担责任是因为“张某腹腔脏器粘连严重,子宫左侧探及一不明管状物穿过子宫下段肌层,严重影响正常解剖结构,增加手术风险。且被告在术后患者出现异常症状医院行尿路造影等检查以明确诊断,但患者并未遵嘱,导致病情迁延”。医院损伤患者输尿管后已产生“左肾增大,肾周筋膜增厚,感染?左肾盂、输尿管扩张积水”等情况,行输尿管再植手术不可避免,患者医院治疗,医院(卫生院)治疗6天,医院住院治疗,所以患者自身原因也就“腹腔脏器粘连严重”。林律师认为,鉴定机构如果想鉴定医方责任为次要责任,不妨将分析意见回炉重造,至少分析意见与结论要符合逻辑,如此鉴定报告令人怀疑其专业性与公正性。林律师并非患方立场,本案林律师结合众多类似案件分析,同等责任为宜。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在哪里?

鉴定机构是这类案件最大的风险来源,鉴定人的出身是法医专业,并非临床专业,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涉及临床医学,就林律师的办案经验,鉴定人的专业水平是左右鉴定结论的最大不确定因素,国家虽然出台了司法鉴定必须邀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的规定,但实践中能够遵守该规定的鉴定机构并不多,很多将该程序流于形式。

3.医患双方如何避免不利鉴定结论的发生?

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果出现明显不利于己方,也显失公平时,实践中很难更改结论,只有少数情况下可以改变:(1)是否存在其他没有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有,补充给鉴定机构,例如影响结论的术前检查、术中视频,可能误诊的影像学检查;(2)鉴定意见自相矛盾或认定的事实不客观,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其对鉴定结论提供合法、合理依据;(3)是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例如无相关专业专家会诊、鉴定人未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等等,如果有程序违法,可申请法院直接不予采纳鉴定结论。当然,遇到显失公平的鉴定结论,还可以向司法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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