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简介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女子下安眠药迷晕前夫,后持水果刀捅伤前夫
TUhjnbcbe - 2024/3/5 16:20:00

玲玲与孙某原本是夫妻,后来因为感情和经济问题离异。事发当天,孙某约玲玲吃饭,孙某驾车载玲玲行驶途中,玲玲哄骗孙某喝完其放有安眠类药物的饮料,孙某昏睡后,玲玲遂驾车行驶至某地下停车场。玲玲在车内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孙某左胸部二刀,孙某惊醒后,玲玲见其可怜随即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肺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创伤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

玲玲,女,年生,吉林省抚松人。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玲玲故意杀人,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玲玲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玲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玲玲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的“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在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玲玲犯罪时提前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受到伤,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情感、经济纠纷导致其犯罪,被告人系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玲玲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受伤从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玲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玲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玲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元。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

1
查看完整版本: 女子下安眠药迷晕前夫,后持水果刀捅伤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