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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8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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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韦某泡粑店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糖精钠,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日前,此案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云行初1号行*判决书;驳回水富韦某泡粑店的诉讼请求。至此,去年发生在水富的这起一波三折的馒头添加糖精钠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画上圆满的句号。

年6月17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水富韦某泡粑店进行省级抽检。年7月17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韦某泡粑店经营的散装馒头糖精钠检测结果为:该样品受检项目糖精钠(以糖精钠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为此,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年7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韦某泡粑店当事人,并于年7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称:年6月10日前,他经营的馒头是由红糖或白糖、酵母和面粉做成的,从6月10日起,由于生意不好做、市场竞争大、成本高,就开始在馒头里添加糖精钠以代替红糖或白糖,7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19日就没再添加了;从6月10日至7月19日历时39天,每天销售个馒头,货值金额元,共销售“问题馒头”个,货值金额元。按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其违法收入应为元,但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仅以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认定为违法收入,此认定合情合理且适当。

通过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添加糖精钠,并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判定该批样品糖精钠(以糖精钠计)受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8月28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陈述、申辩。9月11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16日送达当事人,行*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合计元)。

当事人接到《行*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复议,并于年10月8日缴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共元。水富市人民*府于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复议决定,经过批准延长期限30日,于年1月2日作出了《行*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来源(线索)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并无不当、本案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

随后,当事人不服水富市人民*府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书》,并于年1月7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判决变更《行*处罚决定书》和《行*复议决定书》,将“罚款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元”变更为“罚款0元”。当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立案。1月9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向被告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富市人民*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月12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网络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30日作出《行*判决书》认为:被告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被告水富市人民*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因《行*处罚决定书》被变更,故行*复议决定同时依法应予变更。为此,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11日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中“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为“处以罚款元”。

随后,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判决,驳回水富市韦某泡粑店的诉讼请求。

来源//《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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