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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1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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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9日,文水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白某某等六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年3月至年6月期间,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复议等程序,最后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后刘某某就此事项开始上访,为化解矛盾纠纷,年5月1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补偿刘某某64万元,刘某某自愿息诉停访,并对本案诉讼事宜不再纠缠。年11月21日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在明知上访事项已作出最终结论并自愿息诉停访的情况下,仍到国家信访局就该事项进行走访、信访,累计达56次。

年,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经济纠纷,起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后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认为古交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向上级法院申诉,被驳回。年6月24日,刘某某就该事项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当日国家信访局网上告知该事项属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年6月27日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在明知反映事项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到国家信访局就该事项进行走访、信访,累计32次。

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4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等地非正常走访,被文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拘留10日的行*处罚。年4月20日,刘某某向文水法院提起行*诉讼,月10日文水法院作出维持文水县公安局行*处罚决定的行*判决。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年10月15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年3月9日,刘某某就该事项到国家信访局来访,当日国家信访局网上答复告知不予受理。自年3月31日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在明知上访事项已作出最终结论且国家信访局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到国家信访局就该事项进行走访、信访,累计达8次。

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文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元。年4月2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2月16日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在明知上访事项已作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仍到山西省委省*府信访局、山西省吕梁市委市*府信访局、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就该事项进行走访、信访,累计达32次。

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其被判刑系公职人员对其打击报复,就此事项向山西省委省*府信访局写信,当日工作人员在国家信访局网上答复相关事宜。刘某某在明知反映事项应按程序提出的情况下,仍到山西省委省*府信访局、吕梁市委市*府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就该事项进行走访、信访,至年7月21日,累计达94次。

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部走访,称文水县公安局干警利用公权对其打击报复并向其敲诈勒索现金。年6月1日,文水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针对其反映内容,经调查后作出“未发现干警利用公权打击报复刘某某的情形”的结论。关于刘某某举报文水县公安局干警向其敲诈元一事,年5月30日,文水县纪委监委第十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举报的问题属实”的调查结论;文水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于年6月1日作出调查结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举报的问题属实”,未能认定。该事项已在网上按要求回复,但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就该事项进行重复走访、信访,累计达9次。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部走访,称文水县公安局伪造其息诉罢访协议书。该事项已在网上按要求回复,但至年7月21日刘某某就该事项进行重复走访、信访达6次。

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访事项已作出最终结论,或明知反映事项应按程序提出,或明知反映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到公安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府信访局、省公安厅、市委市*府信访局等国家机关,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或不同事项分多次信访,据信访局统计刘某某赴省进京信访、走访共计达次,且信访期间以关手机的方式逃避接访。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反复进京越级上访、缠访,并以关闭手机或拒接电话、不给其报销进京车票等费用就不离京等方式刁难接访人员,为稳控劝返,迫使吴某某、李某某多次给付刘某某购买火车票、饭费等共计元。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所反映诉求已被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仍然采取频繁到国家信访局等多部门越级非法上访,造成社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并借上访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起因、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影响的范围与程度,依照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启示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公民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缠访闹访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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