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传递健康和希望 http://nb.ifeng.com/a/20180507/6556417_0.shtml近日,绥阳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道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罚款1万元。
执行法官依法作出处罚
据悉,陈某道未经批准,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占有绥阳县旺草镇一社区集体土地修建砖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绥阳综合执法局对陈某道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陈某道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综合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赶赴现场查看违占违建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道全面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陈某道向法院表示需要时间来处理土地上堆积的砖块和水泥罐,承诺一定会履行法律义务,并保证在年5月30日前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否则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见其态度诚恳,法院应许。
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砖厂
然而两个月过去了,陈某道并未履行承诺,法官多次勘查现场,无论怎样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却变得态度恶劣,直言“不拆!”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才清醒地意识到法律不是“游戏”,法律文书不是“一纸空文”,愿意用切实行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鉴于申请人同意陈某道延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过,自己承诺却不履行,难道就这样算了吗?近日,执行法官依法作出对陈某道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道当庭认罚,立即缴清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孟剑飞
编辑欧阳蔚华
编审赵宏斌贺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