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两初中生因琐事争吵,进而升级为用水果刀刺向同学,造成对方重伤的严重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受伤学生*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刺伤人的学生杨某(由其父母承担)与学校各承担45%的责任。
据悉,*某与杨某是初中同班同学,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期间,*某用侮辱性语言对杨某进行语言攻击,并扬言要约时间打架。杨某一时气不过,拿出从家中带来削水果的折叠刀,向*某胸前扎去,导致*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某心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精神智力障碍构成伤残三级、瘫痪构成伤残四级。随后,*某将杨某及杨某父母、学校诉至法院,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直接造成是*某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但杨某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由于事故发生于*某与杨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二人都处在学校管理之下,因此法院认为,学校作为管理人应就发生该起伤人事件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此外,虽然*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但事故的发生有其持续言语挑衅、约架的前因存在,因此*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评判,最终认定,*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杨某(由其父母承担)与学校各承担45%的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发生冲突不可避免,重要的是选择解决冲突的方式,切莫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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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