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信用小秘”插件在百度网插入链接并进行跳转,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插件经营者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4月22日,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如下行为:通过“信用小秘”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在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遮挡百度网的浮窗,再点击浮窗中的链接后跳转至其他网站。
申请人百度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经营者,其发现当用户安装被申请人运营的涉案插件后,在输入搜索关键词所获得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每一搜索结果标题右侧均有“信用小秘”图标,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企业名称处均出现“水滴”图标,用户点击上述图标后出现遮挡百度网的相关浮窗,其中载明关于搜索结果来源网站运营者或被搜索企业的企业信息;用户进一步点击该浮窗中的“企业全景信息”后,会直接跳转进入被申请人运营的水滴信用网。
上述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行,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广大用户获取信息的纯净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百度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涉案插件并没有破坏百度公司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没有掠夺百度公司的用户和流量,被申请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不存在诱导用户等行为,没有损害用户权益;涉案插件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未达到需要通过司法予以干预之情形;现阶段采取行为保全不具有紧迫性,不采取保全措施并不会使百度公司合法权益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若采取保全措施反而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并影响到用户正常使用涉案插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
海淀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认为:
第一,本案的被申请行为是:被申请人通过涉案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在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遮挡百度网的浮窗,再点击浮窗中的链接后跳转至其他网站。针对上述行为,法院认为:在涉案插件安装过程中,涉案插件未给予用户相关机会去选择是否使用导致被申请行为出现的功能。涉案插件安装后,用户面对搜索结果页面中众多、明显出现的被插入链接,较大可能会受到干扰,以致被吸引点击所插入链接,进而被引至其他网站,影响到了用户的选择和使用百度网的体验。插入的大量链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变了百度网原有的页面展示,且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的浮窗,大面积遮挡了百度公司原有的页面内容,妨碍了百度网的正常运行,影响到百度公司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经济利益等。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为自己运营产品及相关服务增加了交易机会,但未对实施被申请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举证证明。故被申请行为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行为的可能性极大。综上,百度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被申请行为影响到百度公司基于搜索结果页面展示的服务内容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商业利益,且在百度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被申请人仍在持续实施被申请行为。故被申请人无及时停止被申请行为、减少损害后果的主观意愿,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有可能对百度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禁止的是被申请行为本身,并未禁止涉案插件其他正当功能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正当经营其产品,故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且行为保全措施明显有利于保障用户根据主观意愿使用百度网的相关服务,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综合上述因素,海淀法院当庭裁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被申请行为。
行为保全措施是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本案涉及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程序适用,通过组织听证程序,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及当事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双方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这类行为,综合考虑了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目前,双方尚未表示是否就行为保全裁定提起复议。
文/王栖鸾、裴可心